醉驾是否定刑 其实不必急于表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驾自2011年5月1日起,否定醉酒驾车将以犯罪论处。必急全国警察雷厉风行,于表查处酒驾、醉驾醉驾不遗余力,否定法院及时开庭,必急审理醉驾案件。于表高压之下,醉驾酒后驾车的否定人数明显减少,五一节期间,必急醉驾肇事的于表数量也急剧下降,路上行人安全感大增。醉驾
5月10日,否定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必急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简单地说,就是要给新增法条附加一个条件。《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只要醉驾,一律入刑,不需要任何条件,而最高法副院长却引用“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提出“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只提一个问题:刑法各法条的规定完全属于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权力范围,立法时没有附加条件,作为司法机构的最高法院,能否增添“但书”?按照司法的基本精神原则,法院的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体现在定罪上,定罪要由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之一,最高法只需认真执行人大制定的法律,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遇到困难时,可以给予技术性的指导,不能随意给法条增添附加条件。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立法机构的权威性何在?
即便退一百步,姑且承认醉驾应该区分“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否,《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法条中也已经有了规定。而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醉驾本来就是“酒驾”的严重形态,凡经测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机动车驾驶人属于醉驾。这已经非常清晰地、可以量化地说明醉驾者可能行为失控的严重程度,没有必要再增加一个含糊其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只要尊重司法实践,就会得出“模糊的法条无法执行”这个结论。相反,如果明知法条必须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还引入模糊概念,只会制造对醉驾的执法困难。
《刑法修正案(八)》为什么不像最高法那样,给醉驾附加“社会危害程度”的条件?不是人大代表疏忽,而是对像醉驾这类危险行为,必须防患于未然,整治醉驾根本上是为了拯救生命,包括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可能被醉驾者伤害的无辜行人的生命。如果不从可能性的角度来判定“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是否不大”,难道非得等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再根据伤亡严重程度来定罪量刑?
去年有国外媒体报道称,一个醉驾被查到九次的驾驶员,虽然一次都没有肇事,也被法官判了无期徒刑,理由是“对于一个屡教不改的酗酒成瘾的人,不能等他成为马路杀手之后,再来亡羊补牢,因为死者不能复生”。
据此推理,如果为醉驾入刑添加附加条件,究竟是为了等无辜死者出庭自诉,还是肇事司机的亡灵来投案自首?任何一个人都清楚,醉驾除非发生在无人区,否则谁也无法预料可能的社会危害到底有多大。如果没有办法预见,还执意引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样的附加条件,公民不视之为刻意的人性冷漠,就是把《刑法修正案(八)》保护公民包括醉驾者生命的根本要旨也遗忘了。
近年来醉驾肇事屡屡引发惨祸,失去安全感的公民往往把责任归之于交警部门的工作没做好。现在有了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公安干警正在努力执法,刚刚有一个良好开端,初步赢得公民的认同,可是,醉驾入刑的执法才进行了10天,最高法就急于表态定调。立法不是最高法的活儿,道路执法也不是最高法的活儿,最高法尽管坐等案件移交法庭,干好自己的活就是。
责任编辑:hdwmn_cjf相关文章
药家鑫撞伤人,不仅不积极抢救,还连刺8刀,居然原因还只是对方记车牌,如此漠视生命,如此残忍,已经不是一个“人”该有的行为,对于药家鑫的行为,不管你与其多么亲近,也绝不可能赞同他的行为,没想到的是,药家2026-07-01
县领导李君督导调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县领导李君督导调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文章来源:未知文章作者:薛皓责任编辑:薛皓点击数: 时间:2022-05-22 18:35 5月22日2026-07-01
我县召开经济运行、“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暨“万人助万企”工作会议
我县召开经济运行、“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暨“万人助万企”工作会议文章来源:未知文章作者:张雪冰责任编辑:薛皓点击数: 时间:2022-06-06 18:43 6月2026-07-01
民权县2022年环保世纪行活动筹备会召开文章来源:未知文章作者:张雪冰责任编辑:薛皓点击数: 时间:2022-05-26 15:54 5月26日,民权县20222026-07-01
据最新一期的《南方周末》报道,近日,一个名叫“花果山总书记”的网友因在微博上为官员鉴表而名声大噪。有网友乐之——好戏又来了,乐的合不拢嘴;有官员怒之——你千万别写我,恨得牙根疼。不管该兄台本意如何,窥2026-07-01
县委副书记栗团结督导民睢路综合整治工作文章来源:民权网文章作者:永正 吴杰责任编辑:薛皓点击数: 时间:2022-06-14 19:18 6月14日下午,县委副书记栗团2026-07-01

最新评论